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1102执2435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博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现住所地衡水市彭杜乡刘田村。
法定代表人:张艳芬,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江场西路**弄**号**层。
法定代表人:陈财,董事长。
本院依据上衡水博利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的申请,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银行上海第五支行的银行账户(31×××95)的存款397726.95元。现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需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健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单群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