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9840号
原告:上海意春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一层R1183室。
法定代表人:严向培,执行董事。
被告:新智认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955号11幢221室。
法定代表人:杨瑞。
原告上海意春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智认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意春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意春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上海意春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未予缴纳。
审判员 张瑞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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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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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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