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79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天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西侧世纪财富中心AB座810室。
法定代表人:张爽,经理。
被申请人:新智认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955号11幢221室。
法定代表人:张亚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天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智认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779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智认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存款473,4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3月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智认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3,433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宗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