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1433号之一
申请人:新智认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955号11幢22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智认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申请人新智认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314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20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案审理中,申请人撤回起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26,203,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赟
审判员 张 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