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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智认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1433号 申请人:新智认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955号11幢22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智认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智认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20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20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赟 审判员  张 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