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1433号之二
原告:新智认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955号11幢22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智认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受理原告新智认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其履行,故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上述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智认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815元,减半收取计86,40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1,407.50元,***认知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炜
审判员 刘 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䶮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