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舍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合伙)

**与上海大舍建筑设计事务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795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大舍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大舍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合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沪0110民初795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大舍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合伙)名下价值3,08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大舍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合伙)名下价值3,080,00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