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执1299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开发区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89795033D。
法定代表人:唐晓生。
被执行人:安徽创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1.3平方公里工业园内欣荣油脂公司**科研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990132142。
法定代表人:方振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开发区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创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创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池州开发区诚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俐琴
审判员 张明宏
审判员 时立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