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工业大学、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辖终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工业大学,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雷亚萍,该大学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2号交大捷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亚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西安工业大学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2民初4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艳枫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工业大学上诉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金花北路4号属于碑林区人民法院辖区,合同履行地在未央校区工科6号楼五层,即未央区学府中路2号,故本案应由碑林区或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碑林区或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理由,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因本案未约定管辖,故应依法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4号属于西安市新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故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艳枫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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