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工业大学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民终16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工业大学,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雷亚萍,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畏,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昌妮,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亚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秦方,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工业大学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21)陕0102民初416号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西安工业大学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向西安交大捷普支付合同款574038.8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西安交大捷普对西安工业大学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西安交大捷普承担。事实及理由:1.尚未完成整改问题设备金额为235961.5元,应予扣除,双方剩余合同款项为574038.8元;2.对方原因导致我方尚未支付合同款项,我方不应支付违约金;3.及时支付违约金,应该按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违约金。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坚持一审庭审意见,其认为双方之间应当进行算账,双方之间不能按照退股协议内容履行,协议内容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项880000.00元(金额大写:捌拾捌万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20000.00元(金额大写贰拾贰万元整);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的举证、质证及法院的认证,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4月30日,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与西安工业大学(甲方)签订《西安工业大学涉密科研网分级保护项目合同》。约定: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建西安工业大学涉密科研网分级保护项目,合同金额2200000.00元,工期45个日历日,交付地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期始于全部设备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西安工业大学提供一年整机质量保证。付款方式:a)整体项目安装调试完成,试运行三月内西安工业大学付合同总金额的60%即1320000.00元。c)整体项目验收测评后四个月内付合同款项的30%即660000.00元,乙方向甲方提供全额发票。d)一年质保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付合同余款即220000.00元。验收方式:项目全部竣工后,通过由国家涉密信息系统测评中心陕西分中心组织的系统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违约责任:西安工业大学逾期付款需承担每日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开始施工,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陕西省)分中心于2017年9月1日,对西安工业大学涉密科研网进行了现场检测并出具了检测反馈意见。2018年9月25日,出具《涉密信息系统监测评估报告》;2019年8月5日,西安工业大学获取《涉密信息系统审查合格证》。2019年9月26日,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西安工业大学出具情况说明,“因原有浪擎数据备份与恢复系统部分功能无法实现,无法满足用户需求,故在验收中去除备份系统费用共计七万元整,此外已安装的浪擎数据备份与恢复系统已获得厂家正式授权,有版权所产生的法律纠纷不由用户方承担,用户可继续使用”。2015年7月13日,西安工业大学支付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1万元;2015年7月16日,西安工业大学支付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4.3万元;2016年7月19日,西安工业大学支付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66.7万元。
上述事实有《西安工业大学涉密科研网分级保护项目合同》、《西安工业大学涉密科研网现场检测反馈意见》、《西安工业大学涉密信息系统项目情况说明》、银行转账凭证、谈话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工业大学自愿签订的《西安工业大学涉密科研网分级保护项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相关机构就案涉项目已于2018年9月25日出具《涉密信息系统监测评估报告》保测(陕西)2018X0094,2019年8月5日案涉项目已取得《涉密信息系统审查合格证》,可以认定项目已验收合格。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西安工业大学亦应履行其付款义务,唯因浪擎数据备份与恢复系统无法满足用户,双方协商在验收中去除了浪擎数据备份与恢复系统费用七万元整,故西安工业大学应向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为810000.00元。关于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西安工业大学按合同约定从2019年元月开始以合同总款为基数支付一年的违约金220000元的诉讼请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c)整体项目验收测评通过后四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值30%,即陆拾陆万元整(小写:660,000.00),乙方向甲方提供全额发票。d)一年质保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即贰拾贰万元(小写:220,000.00)。”违约责任约定:“甲方按合同逾期未付款的向乙方偿付合同总金额的日万分之三滞纳金。”测评通过时间为2018年9月,故对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时间,法院予以认可,因支付违约金系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故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西安工业大学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西安工业大学辩称案涉项目未通过整体项目验收测评、未达到后续付款约定条件,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西安工业大学在辩称中主张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供货已构成严重违约,依约应向西安工业大学支付违约金,但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提起反诉,故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西安工业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款810000元。二、西安工业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700元,西安工业大学承担13000元。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西安工业大学上诉扣减的付款数额是否合法有据。
本院认为,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工业大学签订的《西安工业大学涉密科研网分级保护项目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应当作为裁判的依据。西安工业大学使用该合同所指的系统进行内部科研网的分级保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及承当迟延支付的违约金。上述分级保护系统取得《涉密信息系统监测评估报告》。为此,可以认定项目系统正常使用,并通过了第三方的验收。考虑到上述系统已经整体通过第三方验收,不宜分割做部分履行的扣减。如上述分级保护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调试及升级问题,西安工业大学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和补正履行。为此西安工业大学要求扣减合同款项的上诉请求证据并不充分。
综上所述,西安工业大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上诉人西安工业大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鹏
审判员  岳新文
审判员  马志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秦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