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02民初416号
原告: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2号交大捷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亚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秦方,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西安工业大学,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金花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雷亚萍,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畏,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昌妮,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工业大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秦方、被告西安工业大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畏、郭昌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项880000.00元(金额大写:捌拾捌万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20000.00元(金额大写贰拾贰万元整);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中标“西安工业大学XXXX”采购项目,并于2014年4月30日同被告签订《西安工业大学涉密科研网分级保护项目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位于未央校区的涉密科研网分级保护项目。合同总金额2200000.00元,工期45天。原告完成了采购、供货、调试、安装、培训等全部合同义务,项目于2015年1月16日通过初验,于2017年9月1日通过整体项目验收测评,2018年9月开始已经过了质保期。被告于2015年7月27日付款65.3万元,于2016年7月20日付款66.7万元,依据合同约定,被告第一笔付款132万元已严重违约,其第二笔合同款66万元最迟应于2018年1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但被告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至今已过了质保期,也无支付尾款22万元的任何意向。由于被告长期拖欠原告款项高达88万元,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催讨不成,提起诉讼。
被告西安工业大学辩称,一、被告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一)案涉项目并未通过整体项目验收测评。2017年9月1日,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陕西省)分中心对被告涉密科研网出具的《西安工业大学涉密科研网现场检测反馈意见》,其中提到西安工业大学涉密科研网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整改。至今,对整个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原告未能完成整改,导致案涉项目至今未能通过验收测评。(二)案涉项目未过质保期。案涉项目至今未能通过验收,质保期尚未开始,更谈不上已过质保期一说。二、案涉项目未达到后续付款约定条件,原告主张不能成立。案涉项目还没有通过整体项目的验收测评,仍处于调试整改阶段,尚未达到约定的第二笔、第三笔付款条件。三、原告要求违约金的主张不能成立。案涉项目未能通过整体项目的验收测评,被告不存在逾期付款,原告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不能成立。四、原告逾期供货构成严重违约,依约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综上,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4月3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西安工业大学涉密科研网分级保护项目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涉密科研网分级保护项目,合同金额2200000.00元,工期45个日历日,交付地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期始于全部设备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被告提供一年整机质量保证。付款方式:a)整体项目安装调试完成,试运行三月内被告付合同总金额的60%即1320000.00元。c)整体项目验收测评后四个月内付合同款项的30%即660000.00元,乙方向甲方提供全额发票。d)一年质保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付合同余款即220000.00元。验收方式:项目全部竣工后,通过由国家涉密信息系统测评中心陕西分中心组织的系统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违约责任:被告逾期付款需承担每日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开始施工,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陕西省)分中心于2017年9月1日,对西安工业大学涉密科研网进行了现场检测并出具了检测反馈意见。2018年9月25日,出具《涉密信息系统监测评估报告》;2019年8月5日,被告获取《涉密信息系统审查合格证》。2019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情况说明,“因原有浪擎数据备份与恢复系统部分功能无法实现,无法满足用户需求,故在验收中去除备份系统费用共计七万元整,此外已安装的浪擎数据备份与恢复系统已获得厂家正式授权,有版权所产生的法律纠纷不由用户方承担,用户可继续使用”。2015年7月13日,被告支付原告31万元;2015年7月16日,被告支付原告34.3万元;2016年7月19日,被告支付原告66.7万元。
上述事实有《西安工业大学涉密科研网分级保护项目合同》、《西安工业大学涉密科研网现场检测反馈意见》、《西安工业大学涉密信息系统项目情况说明》、银行转账凭证、谈话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工业大学自愿签订的《西安工业大学涉密科研网分级保护项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相关机构就案涉项目已于2018年9月25日出具《涉密信息系统监测评估报告》保测(陕西)XXXX,2019年8月5日案涉项目已取得《涉密信息系统审查合格证》,可以认定项目已验收合格。原告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被告亦应履行其付款义务,唯因浪擎数据备份与恢复系统无法满足用户,原被告协商在验收中去除了浪擎数据备份与恢复系统费用七万元整,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为810000.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从2019年元月开始以合同总款为基数支付一年的违约金220000元的诉讼请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c)整体项目验收测评通过后四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值30%,即陆拾陆万元整(小写:660,000.00),乙方向甲方提供全额发票。d)一年质保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即贰拾贰万元(小写:220,000.00)。”违约责任约定:“甲方按合同逾期未付款的向乙方偿付合同总金额的日万分之三滞纳金。”测评通过时间为2018年9月,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时间,本院予以认可,因支付违约金系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案涉项目未通过整体项目验收测评、未达到后续付款约定条件,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在辩称中主张原告逾期供货已构成严重违约,依约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但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提起反诉,故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工业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款810000元。
二、被告西安工业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原告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700元,被告西安工业大学承担1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曾 炜
人民陪审员 王少康
人民陪审员 李亚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常紫星
书 记 员 张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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