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6155号
原告: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二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2805445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7年9月1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10月21日,住陕西省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纠纷已经协议解决,原告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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