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2517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与矩,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新桂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黎攀。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佳视公司)与被告广西新桂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桂传媒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优图佳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桂传媒公司停止侵权;2.判令新桂传媒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新桂传媒公司赔偿优图佳视公司侵权赔偿金7000元;4.判令新桂传媒公司承担优图佳视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5.诉讼费用由新桂传媒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优图佳视公司是中国顶尖的图片生产商,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所生产的“BVS”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新桂传媒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中使用的1幅优图佳视公司已经进行了版权登记的图片,其行为侵害了优图佳视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优图佳视公司指控新桂传媒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互联网中使用、传播其摄影作品,侵害了其所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新桂传媒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属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有权审理发生在所管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下的,或者是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按照上述规定,本案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胡桂全
审判员 盘 佳
审判员 涂媛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