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与深圳中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6130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深圳中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宏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路19号南油第二工业区205栋厂房503(恒裕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胜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胜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中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审判员 乔 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