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中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枣庄市好佳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执保519号 申请人:深圳中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宏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路19号南油第二工业区205栋厂房503(恒裕中心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75676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枣庄市好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裕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310484346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深圳中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庄市好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8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且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枣庄市好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8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