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中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43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4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深圳中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宏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路19号南油第二工业区205栋厂房503(恒裕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中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1,104.22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XXXXXXXXX********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该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凤岭北支行)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 妮 书 记 员 郑 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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