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融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汇嘉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紫砂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申7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克拉玛依汇嘉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法定代表人:朱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丽,女,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克拉玛依紫砂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法定代表人:潘君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益,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克拉玛依融汇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天山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罗铁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露曼,女,该公司法务。
再审申请人克拉玛依汇嘉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克拉玛依紫砂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克拉玛依融汇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2民终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汇嘉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汇嘉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克拉玛依汇嘉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祁     万     杰
审判员          伊 利
审判员     爱丽美热·艾海提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娜 迪 拉·库拉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