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84民初796号
原告:北京华夏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2452室。
法定代表人:邵国威,总经理。
被告: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中山北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邸明会,经理。
北京华夏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振兴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2019年4月2日,原告北京华夏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华夏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94元(已减半),由北京华夏盈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军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马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