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赣县区分公司

上海岚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赣县分公司、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721民初1734号
原告上海岚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797681000,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真南路4929号14楼A056室。
法定代表人黄依萍,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合杰,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基晨,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赣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756750514K,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梅林大街19号(赣县广播电视大楼)。
负责人熊以安。
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1942210D,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207号。
法定代表人刘发金。
原告上海岚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赣县分公司、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本院于当日向原告发出限期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岚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蒋兵艳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谢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