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富豪苗木园艺绿化有限公司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瑞安市富豪苗木园艺绿化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浙0302行审73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瑞安市富豪苗木园艺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鹿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加处的罚款21074元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9日作出温土资鹿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1月16日送达被执行人瑞安市富豪苗木园艺绿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被执行人将非法占用的726.7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澄沙桥村集体经济组织;2、限被执行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只能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3、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21074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5年11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温土资鹿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加处的罚款项(加处金额为2107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