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原铜陵医药有限公司

安徽丰原铜陵医药有限公司、当涂金陵医院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11执442号
申请人:安徽丰原铜陵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3588号。
法定代表人:吴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当涂金陵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黄池路。
法定代表人:吴金聪。
本院在执行安徽丰原铜陵医药有限公司与当涂金陵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2019年10月18日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0711执4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庆敏
审判员  陈应明
审判员  吴 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阮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