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3民初358号
原告:安阳市北关区飞达土产日杂经销部,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胜利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03MA40R9NY0Y。
经营者:胡瑞玲,女,1969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震,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红,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国瑞信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华南大厦******。
法定代表人:严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阳市北关区飞达土产日杂经销部与被告武汉国瑞信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安阳市北关区飞达土产日杂经销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阳市北关区飞达土产日杂经销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