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凭(北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泰凭(北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19526号之二
原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忠付,云南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云南丰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凭(北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2号楼6层613。
法定代表人:孟卫博。
第三人: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李妮。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凭(北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泰凭(北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816597.79元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黔0103民初1952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上述被告的财产。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泰凭(北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泰凭(北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澜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