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凭(北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泰凭(北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6457号
 
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号码 91610XXXX20523065J。
法定代表人:雷位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宇,男,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泰凭(北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号码 91110XXXX97176222Y。
法定代表人:孟卫博。
第三人: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号码 XXXXXXXXXXXXXX8451。
法定代表人:李妮。
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凭(北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凭(北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凭(北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69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喆
书  记  员  赵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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