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凭(北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9503号
原告: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番禺区大龙街东环路106号502。
法定代表人:林木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勇,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李妮。
被告: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营业场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办事处龙庭秀舍商业楼1-5层124室。
负责人:安晓鹏。
被告:泰凭(北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2号楼6层613。
法定代表人:孟卫博。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泰凭(北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撤回对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泰凭(北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57元,减半收取5978.5元,由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应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易晓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