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福瑞门阳光装饰有限公司

楚雄市福瑞门阳光装饰有限公司、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民终7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楚雄市福瑞门阳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开发区彝人古镇楚园东区D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63898349D。
法定代表人:杨国荣,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智,公司监事。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富,云南荣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增启,男,1977年2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杰,男,1977年4月19日生,彝族,云南省楚雄市人,高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楚雄市,现住云南省楚雄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消防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846329536。
法定代表人:王玉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军,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楚雄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开发区程家坝(永丰钢材水泥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93082490F。
法定代表人:马勇,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平,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楚雄市福瑞门阳光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增启、张杰、云南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楚雄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0)云2301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0)云2301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楚雄市福瑞门阳光装饰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8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邱德英
审判员  刘 莹
审判员  晋 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