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诚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金色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5民初6379号 原告:北京诚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民安路1号1层-18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金色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久敬庄路世界之花假日广场C2座12层1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锡伯族,北京金色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诚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誉装饰公司)与北京金色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凯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誉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色凯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誉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色凯盛公司支付工程款2 911 350.14元;2、判令金色凯盛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以1 275 3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 636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3、判令金色凯盛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0日,诚誉装饰公司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金色凯盛公司签订了《旧宫镇绿隔产业发展项目A1-A7+B2综合商业公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二层)》,工程地点为大兴区旧宫镇,工程内容为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强弱电工程、给排水改造工程,承包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承包,开工日期为2016年3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工程款为14 290 987.48元。后双方签订《工期变更补充协议》,将开工日期定为2016年5月25日,竣工日期定为2016年8月30日。2016年11月3日,双方签署《房屋交接确认书》,诚誉装饰公司交付了装修后的房屋。双方于2017年12月22日签署了《裙房精装二层结算单》,确认最终结算价为25 506 998元,但金色凯盛公司一直拒绝支付,故起诉至法院。 金色凯盛公司辩称,不同意诚誉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可欠付工程款的金额,但违约金过高,超过欠付金额的20%,请求法院予以调整,而且违约金应从最后一笔给付工程款日期即2019年11月6日起算。 本院经审理事实如下:2016年4月20日,诚誉装饰公司与金色凯盛公司签订了《旧宫镇绿隔产业发展项目A1-A7+B2综合商业公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二层)》,约定工程地点为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工程内容为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强弱电工程、给排水改造工程,承包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承包,开工日期为2016年3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工程款为14 290 987.48元。合同第5.5.4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甲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竣工图、竣工资料、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甲方和监理审核确认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到工程结算价的95%,余留尾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两年,保修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15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乙方”。合同第11.2条约定:“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延迟部分工程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2016年11月3日,双方签署《房屋交接确认书》。2017年12月22日,双方签署了《裙房精装二层结算单》,确认最终结算价为25 506 998元。 庭审中,双方经对账后确认金色凯盛公司就涉案工程尚欠2 911 350.14元未支付。经询问,金色凯盛公司未对涉案工程提出过质量异议相关诉讼,涉案工程为世界之花假日广场,已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诚誉装饰公司与金色凯盛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诚誉装饰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已移交并投入使用,且双方进行了结算,金色凯盛公司应该按照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故本院对诚誉装饰公司关于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金色凯盛公司延迟支付工程款,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因双方办理工程交接的日期为2016年11月3日,结算的日期为2017年12月22日,故工程尾款1 636 000.24元的支付期限应为2018年1月13日,质保金1 275 349.9元的支付期限应为2018年11月24日。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因双方明确约定了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且该标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金色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诚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含质保金)2 911 350.14元; 二、北京金色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诚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 636 000.2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3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 275 349.9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 三、驳回北京诚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北京金色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 389元,由北京诚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88元(已交纳);由北京金色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 3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北京诚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乔 晗 书  记  员   张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