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广元电气有限公司与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82民初1333号
原告江苏广元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广元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江苏广元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包新月
法官助理 王玲玲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