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立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伊金霍洛旗林业局与陕西立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627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伊金霍洛旗林业局,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伊金霍洛旗林业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陕西立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立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职工。
案外人:***,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金霍洛旗林业局与被执行人陕西立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立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尚有工程款1231877元及利息未向申请执行人伊金霍洛旗林业局返还,因申请执行人伊金霍洛旗林业局与被执行人陕西立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双方私下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陕西立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终结对(2019)内0627执29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627执29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在和解协议最后一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杜鹏程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高军
书记员张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