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决 定 书
(2020)鲁0685执1783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万佳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招远市花木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招远市花木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2020年11月2日被执行人招远市花木公司将执行款412473.23元缴到本院,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将执行款412473.23元,双方达成和解,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招远市万佳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招远市万佳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招远市花木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