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骊山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西安和平中学、西安骊山建筑规划设计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民初1008号 原告:西安骊山建筑规划设计院,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磐***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和平中学,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骊山建筑规划设计院与被告西安和平中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西安骊山建筑规划设计院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西安和平中学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骊山建筑规划设计院撤回对西安和平中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西安骊山建筑规划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和花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