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民初1008号
原告:西安骊山建筑规划设计院,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磐***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和平中学,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骊山建筑规划设计院与被告西安和平中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西安骊山建筑规划设计院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西安和平中学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骊山建筑规划设计院撤回对西安和平中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由西安骊山建筑规划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和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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