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华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冠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尚学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8884号 原告:广东冠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学彬,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 原告广东冠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学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东冠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冠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冠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