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8884号
原告:广东冠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学彬,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
原告广东冠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学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广东冠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冠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冠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