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华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冠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新世纪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4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冠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2330657027。 法定代表人:***,广东冠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新世纪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189017134。 法定代表人:***,新疆新世纪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东冠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世纪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1民终4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466415.76元,已执行标的为142914.72元,未执行标的为3323501.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8日、2021年1月11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3月15日、2021年4月1日、2021年8月4日、2021年10月11日、2021年11月14日、2022年1月2日、2022年1月19日、2022年3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42914.72元,本案已冻结并扣划,该笔款项被(2021)新0102执保211号案件另案财产保全;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无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XX房产,该房产我院已依法拍卖,经过两次拍卖均无人缴纳保证金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进行变卖。 4.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3月3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广东冠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新世纪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 买 提 艾 力 审判员     **热木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