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82民初3296号之一
原告:河北大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兴东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76980895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睢涛,河北观颐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冠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23306570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大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冠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大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大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2元,保全费2220元,由原告河北大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