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312民初9898号
原告: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
法定代表人:韦某。
原告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桂林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桂林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94元,依法减半收取4,597元,由原告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