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领华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工人文化宫与苏州领华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工人文化宫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3-3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6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州领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竹辉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韩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可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宏升,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市工人文化宫。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竹辉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陈全义,该工人文化宫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善伟,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苏州鹏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环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占,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江苏景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十全街231号。
法定代表人:韩伟民,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苏州领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市工人文化宫、一审被告苏州鹏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景雄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苏州领华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苏州市工人文化宫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领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领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 杰
代理审判员 张贞伟
代理审判员 蒋 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