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雄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众邦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景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40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众邦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蔡正科,职务。
被执行人江苏景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
法定代表人:徐斌,职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景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06民初314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景雄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景雄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602.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