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40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众邦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蔡正科,职务。
被执行人江苏景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
法定代表人:徐斌,职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景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06民初314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景雄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景雄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602.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