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景雄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景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7254号

原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1588号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WGL41F。

法定代表人:颜学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迪,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兰,女。

被告:江苏景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258号10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222900977。

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费红,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恬,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景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案被告江苏景雄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不再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丽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