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802民初3424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壮族,住桂平市。
原告:***,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壮族,住桂平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平市业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被告:广西正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23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9809653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贵港镁星镁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南梧公路旁(原根竹金山水泥厂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664804669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正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贵港镁星镁业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612元,减半收取计128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