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民初1705-1号 原告:宋必大,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湖南安信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兴隆山公租房5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7005255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株洲市天元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区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570270053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中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1188号锦***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LPBL38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必大与被告***、***、湖南安信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株洲中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必大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株洲中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必大申请对被告株洲中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必大撤回对被告株洲中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