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民终1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安信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兴隆山公租房5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7005255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
上诉人湖南安信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安信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安信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安信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湖南安信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文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