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盛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安信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526号 原告:长沙盛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洞井镇和平村40栋68号501房。 法定代表人:王治国。 被告:湖南安信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兴隆山公租房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盛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安信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20年7月25日签订《路基箱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费用、支付方式、权利义务、争议解决等达成一致。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供应了45块路基箱,但被告却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及运费。截止至2021年5月17日,共产生路基箱租金及运费111987元。之后被告支付40000元,尚欠租金及运费7198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路基租金及运费71987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如有争议协商不成,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内容。因天元区法院不属于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原、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该约定管辖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欧阳中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颜  页 书 记 员 刘 紫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