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民终4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必大,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区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570270053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安信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大道19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7005255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株洲市天元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上诉人宋必大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湖南安信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必大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被告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必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宋必大撤回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初1705号民事案件中对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