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财保7号
申请人:湖南安信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兴隆山公租房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株洲志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858号山河锦园10栋11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安信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志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株洲志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安信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株洲志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湖南安信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 昀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李 冠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