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执保413号
申请人:***,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严塘镇甘棠村**,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4********。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54********。
被申请人:***,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住湖南省沅江市漉湖芦苇场柴木洲管理区二生产队**证号码:432302197701085012。
被申请人:湖南安信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700525520,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兴隆山公租房**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安信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安信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10万元银行存款或价值110万元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为603120104602021000016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安信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10万元银行存款或价值110万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