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终4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秦跃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佳,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铁辉,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东方雨虹防腐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177号有色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金仁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均,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东方雨虹防腐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1民初8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东方雨虹防腐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东方雨虹防腐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1民初884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湖南东方雨虹防腐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929元,减半收取1,96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29元,减半收取1,964.5元,均由湖南东方雨虹防腐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凯
审 判 员 刘完玲
审 判 员 金新贵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琪莎
书 记 员 唐婧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