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36110号之一
原告:东方雨虹建材(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丰泽西路华梦街四号4#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MMY977。
法定代表人:黄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怡、周凤坤,均系该司员工。
被告:湖南东方佳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177号有色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16799033B。
法定代表人:石东力。
东方雨虹建材(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东方佳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方雨虹建材(广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东方佳品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229元,保全费2240元,由东方雨虹建材(广东)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彭 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廷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