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4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铁五新钢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湘商文化科技产业园(怀黔路以东、紫阳路以西、乌溪东路以南、枫香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王祥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娇,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胥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蔡家街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德芳,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铁五新钢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胥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德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121民初33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胥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德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中铁五新钢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9日提交司法网络查询后,委托当地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德芳名下号牌为贵AB××××比亚迪牌汽车,因未实际控制该车,故无法处置;同年8月19日、8月24日和10月25日,向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贵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信息,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据此,申请执行人湖南中铁五新钢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4504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外
审判员 唐昌新
审判员 付建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盛正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