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财保126号
申请人:湖南中铁五新钢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79048381C,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湘商文化科技产业园(怀黔路以东、紫阳路以西、乌溪东路以南、枫香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王祥军。
委托代理人:陈娇,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安玺雅苑**1401-1426。
负责人:王治新,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胥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94495584E,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蔡家街**iv>
法定代表人:王德芳。
被申请人:王德芳,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申请人湖南中铁五新钢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胥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德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胥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德芳银行存款1592190.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中铁五新钢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胥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德芳银行存款1592190.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中铁五新钢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谢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念平
书记员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