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1财保781号
申请人:湖南中铁五新钢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湘商文化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79048381C。
法定代表人:郑怀臣。
委托代理人:陈娇,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黄湘群,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佳豪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上层建筑1-4-1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97815644Y。
法定代表人:李晨曦。
被申请人:李晓林,男,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申请人湖南中铁五新钢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佳豪劳务有限公司、李晓林银行存款17084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中铁五新钢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佳豪劳务有限公司、李晓林银行存款17084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中铁五新钢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邓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思雅
书记员罗程